為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現就深化信息通信領域“放管服”改革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減少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的申請材料
(一)取消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人員身份證等申請材料。
(二)將公司概況的申請材料整合到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三)對公司員工社保證明實行容缺受理,申請人可以在提交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申請時作出承諾,在獲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時提交。
(四)申請人再次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如營業執照、股權結構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作出相應說明和承諾,不再提交營業執照副本、股權結構圖。
二、深化“不見面審批”
(五)對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網碼號資源使用和調整審批、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核準事項,實行“全程網辦”,申請材料直接上傳“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受理信息系統”,在線受理、網上審批。適時推行電子證照,逐步取消紙質材料申請要求、實現“一網通辦”。
(六)上述行政許可事項涉及領取行政許可證件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請電信管理機構郵寄送達。
三、推行并行審批和檢測優化
(七)對需要同時辦理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設備,實行兩項行政許可并行審批;對企業申請電信設備進網許可,不再要求事前取得并提供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相關信息。
(八)電信設備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的檢測項目,不作重復檢測。
四、推進行政審批服務便民化
(九)信息通信領域行政許可事項提供現場咨詢和非現場的網絡、電話等咨詢方式,為申請人提供指引。
(十)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滿足許可條件的,一次辦結。
(十一)嚴格落實信息公開、一次性告知、服務承諾等行政許可服務規范。
(十二)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政策宣傳解讀,修訂公布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事項《辦事指南》,將社會關注的許可政策問題及時納入“常見問題解答”;明確不需要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涉網服務事項,供企業在辦理其他行政許可、招標投標活動、商務合作時作為辦事依據。
五、加強和規范涉企檢查
(十三)信息通信領域的法定行政檢查事項,日常監管中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開展檢查時,推行部省聯動、跨地區協同檢查,協調屬地電信管理機構一并開展檢查。
(十四)推進“互聯網+監管”,通過網絡監測、信息化監管、數據共享等能夠實現檢查效果的,可以不實行現場檢查。
(十五)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檢查,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十六)對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及時跟蹤評估。
(十七)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依法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六、不斷深化“證照分離”等改革
(十八)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在全國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有關工作,落實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改革措施。
(十九)開展行政許可事項等政務服務“好差評”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按照本通告的有關要求,認真落實各項改革舉措。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政策宣傳和業務指導。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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